日本化妆品oem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送检指南
一、 适用范围
日本化妆品oem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:包括育发、健美、美乳、染发、烫发、防 晒、祛斑、脱毛、除臭等 9 类。
二、 日本化妆品oem化妆品送检要求
(一) 资料要求
2、首次送检时,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送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送检者介绍信(或委托书,内容包括送检者姓名、证件号、办理 事项和送检企业公章)
(二)日本化妆品oem化妆品样品要求 1、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、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 需的数量,包装需完整,生产日期/批号需一致。 2、进口化妆品应为销售包装,需粘贴产品中文名称标签。 3、送检数量参见附表 3-5。
三、检测周期及费用
详见附表 3-5。
四、日本化妆品oem化妆品行政许可(备案)检验业务流程
详见附表 6。
注: 1、一个日本化妆品oem化妆品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(如粉饼、眼影、腮红等),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,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,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;非 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,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,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。
2、乙醇含量≥75%(w/w)者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。
3、日本化妆品oem化妆品产品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产品(如物理脱毛类产品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等)需测微生物指标。
4、乙醇、异丙醇含量之和≥10%(w/w)的产品需要测甲醇项目。
5、除防晒产品外,防晒剂(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)含量≥0.5%(w/w)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目。
6、宣称含α-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-羟基酸,但其总量≥3%(w/w)的产品需要测α-羟基酸项目,同时测 pH 值。
7、宣称祛痘、除螨、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。
8、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项目。
9、凡含滑石粉的产品,需加测石棉。
10、日本化妆品oem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,应当按剂型分别检测相应的卫生化学项目。
11、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,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。
12、除育发类、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,防晒剂(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)含量≥0.5%(w/w)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。
13、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/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。
14、涂染型暂时性染发产品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/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。
15、日本化妆品oem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,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。
16、检验数量是针对每包装净重大于 25 克的产品而言,不满 25 克者,需增加样品数量。此数量包括进口化妆品在药监局审批时提供的封样样品,封 样与检验报告同时领取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用。
注:日本化妆品oem防晒类化妆品必须测定防晒指数(SPF 值);
1. 日本化妆品oem防晒化妆品若宣传防水效果,只可标识经防水性能测试后的 SPF 值;防水性能测试前后的 SPF 值相差若大于 50%,则该产品不得标识具有防水功
能。
2. 根据产品宣称的抗水程度或时间选择不同测定方法。
3. 可以根据所测 PFA 值在产品上标识 PA 等级:PFA 值小于 2,无 UVA 防护效果;PFA 值 2~3,PA+;PFA 值 4~7,PA++;PFA 值 8~15,PA+++,
PFA 值 16 或 16 以上,PA++++。
PA 等级或 PFA 值必须与 SPF 值同时标识。
若标识广谱防晒或 UVA 防护效果,也必须与 SPF 值同时标识。